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是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1、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
4、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5、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这种监督来自党、群众团体、广大人民群众、专门机关和社会舆论。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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