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价标准不一样,各转供电单位在运营维护中电量损耗不一、所属终端用户用电量不一、执行丰枯峰谷政策等客观原因,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后,就会客观上造成不同转供电单位所属终端用户收费价格不一的问题。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电费构成: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工商业、居民用电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县电力公司缴纳的总电费为限。物业公司、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县电力公司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工商业和居民合表用电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现行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电价政策规定:
一、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二、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电费分摊方法应向用户公示。
三、2019年7月1日起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203元(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四、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
五、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2021年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以江苏省为例,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分别是不满1千伏:0.6664元/千瓦时,1-10千伏:0.6414元/千瓦时,20-35千伏以下:0.6314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0.6164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分别是1-10千伏:0.6068元/千瓦时,20-35千伏以下:0.5968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0.5818元/千瓦时,110千伏以下:0.5568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5318元/千瓦时。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转供电主体自2019年5月1日起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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